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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
文章来源:SKLFS  作者:SKLFS  发布时间:2012-02-27

第1条 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首先必须在学校人事处签订“聘用新进人员协议书”。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认真承担和履行协议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2条 实验室为新进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鼓励和帮助新进人员尽快熟悉其工作岗位。新进人员应服从工作分配,安心本职工作,积极进取。
第3条 实验室对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自报到之日起至满一年止为首次聘用期。在首次聘用期内一般不得提出自费出国留学、退职、调离等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后按违约办法处理。首聘期内一般不受理出国探亲的申请,特殊情况参照违约办法处理。
第4条 首聘期满后,经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三方面同意后可续签中长期聘用协议。
第5条 公派出国访问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工作人员须在实验室领导签署同意之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6条 自费出国的工作人员首先须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离室报告并提交对方的邀请信复印件。室务会议将在收到书面报告的二周内予以答复,获准者即可办理实验室内部手续。办完手续后,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将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
第7条 实验室批准离室的工作人员须办理下列手续,并请有关项目负责人签字。即:
1.工作移交,包括:
  A主管的工作项目,内外联系、进展状况等;
  B工作资料:公开发表的文章、内部研究报告、技术文件资料、软件(源程序、原始数据文件及有关详细说明的资料、存有文件的软盘经运行验收)。
2.指标卡(剩余经费)。
3.办公用具及钥匙。
4.仪器、设备及工具(包括技术文件,报告,使用说明书,维护和使用记录等)。
5.从实验室借用的图书、文献资料等。
第8条 调离的工作人员在离开实验室之前到行政秘书处领取包括上述内容的工作移交清单,离室手续清单,并认真填写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9条 在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的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以及客座研究人员在离开实验室之前均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10条 实验室聘用临时工作人员,须首先提出申请报告,提供待聘侯选人员的个人简历、学历证书以及责任担保人等材料,经室务会议研究后方可录用,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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