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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SKLFS  作者:SKLFS  发布时间:2013-04-10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申请与管理,强化火灾动力学演化、火灾防治关键技术及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流动、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促进早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定本条例。

2. 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3. 开放课题的申请应符合实验室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确定。

二、申请指南编写

1. 开放课题的申请指南结合实验室目前的主要研究方向编写。

2. 申请指南由实验室组织编写,经室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于每年5月底对外公开发布。

3. 列入申请指南的研究方向(课题)为瞄准世界火灾科学前沿、或满足国家火灾安全重大需求的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基础性研究课题,以及具有重大工程应用价值的应用基础研究课题。

三、申请条件

1. 开放课题的申请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应在五十岁以下。

2.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原则上要符合申请指南所规定的资助范围。

3. 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4. 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四、申报程序

1. 申请开放课题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向实验室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

3. 开放课题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

五、审批程序

1. 开放课题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2-3年内可望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

2. 每项申请由实验室聘请3名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须经实验室室务委员会会审通过后,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执行。

3. 实验室学术办公室负责开放课题的申请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受理:①《申请书》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②不符合资助范围。

六、课题管理

1. 开放课题执行期一般为2-3年,执行期从申请书被批准次年的元月一日起。

2. 申请书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申请者应向实验室提交项目任务书,并签订项目合同。

3. 实验室分管科研的副主任协助实验室主任管理开放课题,管理内容包括:①项目合同签定;②核定课题资助经费;③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④课题验收;⑤向学校或有关部门上报科研成果。

4.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每年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报告;每个课题在其结题的前一年需来实验室作一次口头进展汇报。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对报告和汇报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合格者,继续按原计划资助;不合格者,停止资助。无正当理由不作进展报告者,视为不合格,停止资助。

5. 课题执行期满后一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开放课题课题总结报告》,报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优、通过、不通过三个等级,验收结果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终审。如评为优者,实验室将优先考虑下一轮资助;评为通过者,按正常结题;评为不通过者,不得使用余款,停止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6. 研究课题无法按期完成,要求改变研究内容,或要求中断,都必须及时向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会同实验室主任讨论决定。中断课题的经费余额应交还实验室。

七、成果归属

1. 客座人员在开放课题资助下取得的成果,所有权归实验室和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共有。

2. 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论文发表时著研究者本人和实验室的名称(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可同时注明研究者所在单位;同时还应对项目资助进行标注(本研究受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No…….号)。

八、经费管理

1. 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的经费只限于以下几方面开支:

1) 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计算费、测试费、分析费等;

2) 学术活动费,包括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术会议和科学考察所发生的费用等;

3) 客座人员来室工作的差旅费和住宿费等;

4) 管理费(每个课题不得超过5%)。

2. 每个开放课题总经费为5-10万元人民币,由室务委员会核准并将其中的50%直接下达课题负责人,其余50%留在实验室作为设备费、住宿费、指定重要国际会议和重要国际刊物的论文发表费等。

3. 项目经费分二次下拨,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一个月内,为应拨部分的50%。课题中期进展报告后,室务委员会根据课题进展评审结果,决定下次经费下拨的时间和额度。

九、附则

1.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实验室。

本条例经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审定、报实验室室学术委员会通过公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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